(津城建院政〔2010〕64号,2010年8月27日)
为贯彻《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津城建院政〔2010〕63号),规范我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我校信息是否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即审查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是否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是否会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信息,是否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部门,各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实验室、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单位、部门,各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公开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五、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查同意。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部门(实验室、课题组)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
八、学校监察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部门需对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二级网页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